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医疗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以及处理原则。它强调,在医疗活动中,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即构成医疗事故。该条例的出台,旨在通过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进而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

根据相关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分几级 (二)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认定标准如下:

1、 一级医疗事故

分两个等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是最严重的情况,出现了患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患者成为“植物人”。

2、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事故。又分为以下四种: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患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乙等,器官功能损伤略轻,生活依然大部份不能自理;二级丙等医疗事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则生活能够自理。

3、 三级医疗事故

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事故,其关键是患者生活都能够自理。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甲、乙、丙级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功能障碍由较重至轻度;丁、戊两级则无医疗依赖,功能障碍也较轻。

医疗事故中责任划分,法律也是有依据的,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的过失程度及损害后果来确定责任等级。责任等级通常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机构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需要承担60%至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需要承担20%至40%的责任。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此外,还存在对等责任的情况,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的责任。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第一条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医疗责任事故鉴定分级怎么划分 (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四)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有: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的分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病人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卫生法渊上讲是什么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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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在整个卫生法规考试中占有很大比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内容包括很多部分,但是总则部分是整个条例中的重点,今天中公教育医疗考试研究院的专家们就这一部分为大家进行了总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制定的目的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最新的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

其中总则共四条,分别是: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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